第十四条

有效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生产用水;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优化配置调入水,科学利用再生水、集蓄雨水、矿坑(井)水等非常规水。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