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编制市水资源综合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水资源综合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市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水资源专业规划,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