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职工代表由一线职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会工作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一线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代表不得高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女职工代表比例应当与企业女职工所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相适应。有劳务派遣职工的企业,职工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劳务派遣职工代表。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