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第七条有效职工人数一百人以上不足二百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十人;二百人至一千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为四十人至一百人;一千人至五千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为一百人至二百人;五千人以上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二百人。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