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企业工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以及基层工会联合组织对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企业工会工作负有领导、指导、协调和监督的职责,为企业工会开展工作提供法律、政策、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支持企业工会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企业工会履行职责遇到困难时,有权提请上级工会予以帮助。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