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企业工会条例/第四章 企业工会经费和资产第三十九条有效企业工会合并、分立、撤销前,其财产、经费应当在上级工会指导下进行审计,并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工会合并的,其财产、经费归属合并后的工会所有;(二)工会分立的,其财产、经费按照会员人数的比例分配;(三)工会撤销的,其财产、经费由上级工会处置。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