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企业工会应当协助企业对职工进行知识与技能培训,鼓励职工为企业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组织开展岗位练兵、技术创新、劳动和技能竞赛、推荐劳动模范等活动,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为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企业工会参与监督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劳动和技能竞赛奖励资金的提取和使用,推动和督促企业执行国家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开展技能型岗位产业工人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并建立与职工技能等级相适应的待遇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财政等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工会开展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评选表彰活动,将符合条件的职工技术创新成果纳入科学技术奖评选范围。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