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企业工会组织。因企业终止、兼并而导致该企业工会被撤销、合并的,应当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