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企业工会条例/第二章 企业工会组织第十四条有效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其企业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企业行政负责人、控股股东、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以及企业人力资源、财务部门的负责人,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上级工会发现工会主席候选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