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法治保障第五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检查通报、问题整改工作机制,通过专项督察、日常督导、社会公众监督等方式,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办理市场主体诉求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营商环境工作。对营商环境评价不优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