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创新公共法律服务模式,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建立健全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涉企纠纷解决机制,支持行业性专业性商事仲裁机构、商事调解机构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