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的农药,或者利用网络经营限制使用的农药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