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职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