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源于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的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源于林业的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