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五章 农产品销售第三十一条有效收购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收购的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可以直接使用原有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提供给下一环节;收购的农产品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