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因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