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因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国家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政策调整、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