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医疗卫生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为社会提供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建筑物及其附属配套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配置优化、平急结合、方便群众的原则。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