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建设医疗卫生设施应当符合抗震、消防和环保等标准,并建设与其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相适应的停车场、医疗废物收集和无障碍等附属配套设施。附属配套设施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