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道路和航道上不得设置阻挡、妨碍消防车和消防艇通行的障碍物。消防救援队伍执行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时,对阻挡、妨碍消防车、消防艇通行的障碍物可以强制清除。

交通运输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阻挡、妨碍执行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车和消防艇通行的行为进行查处。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