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下列群众性消防工作: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二)协助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常识;
(三)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四)协助开展对孤寡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消防安全的帮扶工作;
(五)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调查火灾事故;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