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协助消防救援现场秩序维护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二)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涉及消防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