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协助消防救援现场秩序维护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二)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涉及消防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