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条有效矿业权人查明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或者发现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并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业权人应当对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矿山储量实施动态监测,所需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从事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的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并出具成果报告,并对真实性负责。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