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采矿权人应当对矿山建设、开采情况进行测绘。露天开采的矿山应当绘制采剥工程平面图,地下开采的矿山应当绘制井上井下对照图。采剥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井下对照图按照规定向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