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第三十一条有效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闭坑地质报告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矿权人应当在矿山闭坑前或者闭坑后的合理期限内采取安全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闭坑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