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第三十条有效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建设施工;确需变更设计文件和安全设施设计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