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红树林资源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依法应当编制红树林资源保护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规划批准后未组织实施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红树林资源保护规划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批准采伐、采挖、移植红树林或者批准占用红树林湿地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和实施巡护检查制度的;
(五)发现破坏、侵占红树林资源的行为或者接到举报、控告未及时或者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