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地方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地方性法规设定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体现地方特色;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