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地方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有序参与立法活动,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