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发给代表,并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