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自治州、县(市)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计划和方案,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三)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四)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五)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效果的评估;
(六)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发展改革、卫生健康、教育体育、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水务)、商务、市场监管、林草等爱卫会成员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城乡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按照当地爱卫会的部署,组织实施辖区内公共区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并督促辖区内的单位、村(居)民开展责任区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