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长效机制,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