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长效机制,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