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下列文明行为:

(一)实施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见义勇为行为;

(二)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以及遗体;

(三)扶老、助残、济困、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动;

(四)其他应当鼓励和支持的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