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与鼓励第十条有效鼓励和支持下列文明行为:(一)实施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见义勇为行为;(二)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以及遗体;(三)扶老、助残、济困、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动;(四)其他应当鼓励和支持的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