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公安、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建立户外广告设置信息共享和联动协作机制,及时互通许可、备案、监督检查等信息,协同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