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设施建设第九条已修改气象灾害防御系统建设规划和气象灾害防御重要设施装备建设计划的调整、修改,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4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