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进行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等可行性论证时,应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气象灾害影响评价。

有关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