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章 监督保障第五十五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公共汽车客运从业人员工资保障机制和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保障其收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