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运营企业运营成本核算和补偿、补贴制度,组织财政、发改、审计、交通等部门定期对运营企业的运营成本进行审计和评价,科学核定运营企业成本标准,合理界定财政补贴、补偿额度和范围。

运营企业因执行票价低于成本票价、政府乘车优惠政策和因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所造成的政策性亏损,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足额给予财政补贴。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