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公共汽车客运票价实行政府定价。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公共汽车客运票价与运营企业运营成本和政府补贴的联动机制,根据运营企业运营成本、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不同交通方式之间的比价关系制定或者调整公共汽车客运票价。

公共汽车客运票价的制定和调整,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权限的规定提出方案,举行听证会,依照规定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