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确定的线路、站点、时间运营,不得擅自调整。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群众性活动或者道路交通管制等特殊原因,需要临时调整公共汽车运营线路、站点或者运营时间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由运营企业及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