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因城市建设等需要,确需迁移、拆除或者占用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相关单位应当经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按照规定予以恢复、补建或者补偿。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