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公共汽车站点使用。在公共汽车站点及距离站点三十米以内的路段,禁止其他车辆停靠。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