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其设计方案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加。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和技术标准。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