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根据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设置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置公共汽车港湾式停靠站。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