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轨道交通车站等客流集散的公共场所,文化、医疗、教育、体育、娱乐、商业、旅游等大型活动场所和大型住宅小区,需要配套建设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划条件应当作为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的附件,并不得擅自变更。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