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开展社区综合帮扶、资助参加商业保险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

提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员工或者邻里之间,开展互帮互助活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