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第五章 社会力量参与第四十二条有效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开展社区综合帮扶、资助参加商业保险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提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员工或者邻里之间,开展互帮互助活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