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生活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的,可以通过网上或者向就近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教育救助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学生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