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第三章 社会救助内容与方式第二十二条有效对需要住院治疗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免收或者减收其住院押金。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在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按照规定及时予以结算。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