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七十三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代表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各代表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或者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