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七十二条有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